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簡稱中國大洋協會。英文名稱:China Ocean Mineral Resourc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縮寫:COMRA)(以下簡稱協會)是組織協調協會成員從事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研究開發活動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協會的宗旨是:通過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研究開發活動,開辟我國新的資源來源,促進我國深海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與發展,維護我國開發國際海底資源的權益,并為人類開發利用國際海底資源做出貢獻。
第三條 協會工作接受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協會組織開展與國際海底區域活動有關的政策、法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研究,向國家提出有關的決策建議。
第五條 協會受政府委托,行使承包者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
第六條 協會遵循中國政府接受的國際海底區域制度和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我國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的研究開發活動。
第七條 協會參與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有關活動,并與有關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及有關民間組織或實體建立科技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條 協會包括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單位理事指與國際海底區域研究開發活動有關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個人理事指從事國際海底區域活動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
第九條 單位理事中,國家綜合部門的主管領導,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法人或受法人委托的單位代表及個人理事作為協會理事參加協會工作。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遵守協會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請;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第十一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發布批準入會通知。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出席理事大會,參加協會的相關活動;
(三)有優先得到協會信息資料、接受培訓的權利;
(四)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同等條件下,理事單位具有項目投標的優先權;
(六)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參加和支持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及時準確地提供協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五)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對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損害協會名譽的理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準,予以除名并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 協會的組織機構為:
(一) 理事會;
(二) 常務理事會;
(三) 協會辦公室;
(四) 咨詢委員會。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協會理事組成。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理事會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 選舉協會常務理事;
(二) 批準發展理事或取消理事資格;
(三) 審定協會工作報告;
(四) 對協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
第十七條 理事會2/3成員構成法定人數(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托代表出席會議),其決議原則上以協商一致的形式通過。
第十八條 協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秘書長由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協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原則上由協會辦公室領導兼任。
第十九條 協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單位分管大洋工作的司級以上領導參加常務理事會工作。常務理事單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推薦,經協會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二)審議協會的重大事項;
(三)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2/3成員構成法定人數(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托代表出席會議),其決議原則上以協商一致的形式通過。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視協會工作需要由協會理事長(或由其委派的常務理事)主持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一般不應少于兩次。
第二十二條 協會辦公室是協會的執行機構。協會辦公室實行主任負責制,下設若干業務部門。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 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二) 負責協會日常事務;
(三) 負責協會任務的組織實施;
(四) 按時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 負責協會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六) 承擔或組織承擔國家重大項目。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委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咨詢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由協會理事長聘任。咨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 對協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提出咨詢意見;
(二) 對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調研報告;
(三) 必要時列席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咨詢委員會根據協會業務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每年一般不少于一次。咨詢委員會會議由咨詢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1、大洋專項撥款;
2、海洋事業費;
3、承擔的其它項目經費;
4、國內外團體、企業或個人的捐贈或投資;
5、會費;
6、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協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費實行??顚S?,獨立核算。協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財務管理制度,以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協會辦公室負責協會資產管理,并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理事會根據協會發展需要提出,或由三名以上理事聯名提出,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后報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通過后修改。
第三十條 協會辦公室根據理事會意見負責章程的修訂,修改的章程在理事會通過后,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終止,由常務理事會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出,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通過決定、報協會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為本章程的目的,“區域”指國家管轄海域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開發”是指國際海底資源勘查、開采、運輸、冶煉以及與其有關的任何海上觀測與評價活動;“承包者(contractor)”指依據與國際海底管理局簽定的《勘探合同》及其它規則規章從事區域內多金屬結核、富鈷結殼、熱液硫化物及其它資源開發活動的國家或實體;“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指國家海洋局。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國家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后生效。